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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与“家庭暴力”
发表时间:2005-12-20 浏览次数: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管在判决书中涉不涉及探望权,但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应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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