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如何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
第一、委托律师调取派出所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可以报警,请求警察的帮助。警察的出警记录会载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而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更为全面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一般情况下,派出所同意律师调取出警记录,而调取询问笔录,则需要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
第二、邻里的证言。
家庭暴力发生时,可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求助。要求其制止、劝阻、调解,并可要求制作相应书面材料。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家庭暴力发生时在场的亲友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可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第三、加害人《悔过书》、《保证书》等书面证据。
加害人出于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可以作为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鉴定机构关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第四、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家庭暴力发生时,可进行录影录像。不过,它视听资料有缺陷,即对客观物质材料的依赖性极强,因为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人们剪辑、编纂而失去真实性。所以,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必须经严格的审查判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后补充一点,并非所有家庭中的打骂、争执行为都能够成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在日常生活中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不能算做家庭暴力,其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如殴打行为导致了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时,法院才会认定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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