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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破裂如何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
发表时间:2015-07-14 浏览次数:471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那么当事人能够起诉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吗?

一、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内容:

1、同居关系的解除;

2、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3、子女的抚养。

二、处理原则:

1、一般情况下,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3、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5、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6、子女抚养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三、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㈠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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