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丈夫是个军人,我们2003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了一个女儿。我们是经别人介绍认识的,婚前互相不是很了解。结婚以后,由于长期两地分居,我们之间的感情非常淡,女儿出生以后,婆婆来家里看孩子,由于琐事增多,加之我与婆婆关系不好,因此与丈夫经常吵架。我认为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在一起了,多次提出离婚,我丈夫都不同意。我想问下,如果我去法院起诉要求与我丈夫离婚,能获得支持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关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都包括什么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23条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3项的规定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下:(1)现役军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2)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比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
从你所陈述的情况来看,你丈夫没有上述的重大过错,因此,在他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即使你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官也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丈夫有以上的重大过错,并且证据确实充分的话,法官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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