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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怎么分割
发表时间:2013-08-09 浏览次数:507

随着离婚的人数逐渐增长,军婚离婚的例子也不少,小编通过离婚法律咨询栏目以及离婚纠纷法律咨询栏目知识整理后为大家进行知识普及: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三)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关婚后财产的界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那么新婚姻法婚后财产如何界定?主要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和一方财产的婚后收益一般认定共有两方面分析,以及提供新婚姻法的最新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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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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