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军婚是给予一定保护的,这点不仅体现在刑法中的破坏军婚罪,同时也体现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军婚的保护主要是针对现役军人而言的,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
国家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采取严肃谨慎的态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同时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针对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区别:
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非军人一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必须经过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会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应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双方存在婚姻法上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或是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婚姻关系确实已不能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法院会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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