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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军人和女方的特殊保护
发表时间:2012-08-14 浏览次数:53

1.对现役军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指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前3项等行为。

2.对女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是指双方矛盾尖锐到会危机一方生命安全、婴儿安全,或女方怀孕、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非法性关系所致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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