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为非军人,魏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军人,且冯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为非军人,魏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军人,且冯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与冯女都是现役军人,魏男在a地工作,冯女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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