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获得一笔转业费用,这些费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6月27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中,作了回答。
章某于1996年9月应征入伍,2003年底转业。其间于2002年10月11日与王某结婚,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03年11月起即分居生活。2004年5月章某曾诉请离婚被判决驳回,此后双方关系未能得到缓和,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中查知,全军区转业干部补助费的发放标准相同,主要有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按章某的兵龄和军衔,安家补助费应算4个月的基本工资,每月基本工资为700元,计2800元;生活补助费按3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计2100元;住房公积金从提干时起算,每年350元,计算至转业时止;住房补贴从2000年开始计算,每月280元。6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同时,判决章某酌情给付王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安家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费用2500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有:㈠一方的婚前财产;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㈤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㈠工资、奖金;㈡生产、经营的收益;㈢知识产权的收益;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㈡》中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转业干部补助费应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军人婚前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军人婚后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其中安家补助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应分段计算,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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