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卫国(男)在1995年自己20岁时应征人伍。2000年,经人介绍,李卫国与崔娟(女)相识,双方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03年,妻子崔娟起诉离婚,但法院以军人一方的李卫国不予同意为由,驳回崔娟的起诉,不予立案。此后,双方感情并没有好转,甚至到了分居的地步。2005年,李卫国从部队复员回老家,获得复员安家补助费、复员生活补助费和复员回乡差旅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夫妻长期的矛盾也使李卫国心神疲惫,李卫国希望复员后能结束这段不美满的婚姻,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于是在2005年10月,李卫国找到妻子崔娟,协商离婚事宜。
崔娟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双方寸步不让,崔娟认为2万元复员费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一人一半;而李卫国则认为复员费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另外,李卫国在部队服役期间,曾经因公负伤,获得伤亡保险金2万元,对于这部分财产,崔娟坚决要求平分,而李卫国则坚决不同意,认为该伤亡保险金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协议不成,李卫国于2005年1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李卫国与崔娟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双方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2万元伤亡保险金是李卫国的个人财产,归李卫国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的相关规定,崔娟获得的李卫国复员费为1000元,其余部分归李卫国所有。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离婚时,军人复员时获得的复员费以及伤亡保险金如何分割的争议。军人复员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做复员安置时,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它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军人复员费对于保障退伍军人的物质生活,减轻他们的家庭经济负担,解决退出现役后的一些实际困难,以及保障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是体现军人待遇水平的重要方面。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需要非军人配偶一方付出比普通配偶更多的牺牲,而军人复员费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因此在处理军人与配偶离婚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复员所得如何认定及分割的问题。
关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法律上有其一般性的规定。依据《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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