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中“重大过错”的理解
发表时间:20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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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与现役军人离婚需征得军人的同意,在此次修改婚姻法时,很多人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是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限制了对方的离婚自由,对军人进行特殊保护是应该的,但也应该有例外,即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重大过错,婚姻法并没有列举,可以理解为军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婚外同居,还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这都应该算重大过错。如果军人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他(她)的配偶提出离婚,就不需要征得军人的同意。这就进一步贯彻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但原则上还是应该对军人实施特殊保护,只是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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