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登记的程序
发表时间:201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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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结婚,也和其他公民一样,必须经过结婚登记。
有关机关作以下规定 :
1.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到当地政府申请登记结婚者,必须持有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结婚证件及介绍函件.
2.凡现役军人回家结婚者,须取得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信,或在准假证主 注明系回家结婚,当地政府始予登记.如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为结婚问题向当地政 府了解女方情况时,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3.战士在因事请假回家期间找对象,申请结婚者,如符合婚姻法的,且女方 在政治上没有问题,只要当地政府负责审查清楚,则不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即可予登记。
军人结婚还需持有以下证件: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1)离过婚的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 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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