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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婚证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3-06-24 浏览次数:237

办结婚证的条件

结婚是男女双方的结合。结婚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法定条件是: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男女形成婚姻关系的首要条件。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以周岁计算,而不以虚岁计算。女方不得早于20岁,男方不得早于22岁。任何一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得登记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本人意愿,推迟结婚。国家鼓励晚婚。

(3)男女双方必须是均无配偶的结合。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要求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任何一方有配偶再结婚就是违背了一夫一妻的法律原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5)不得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为了保障人类的健康发展,《婚姻法》第6条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者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直系血亲就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关属,即出生自己和自己生出的上下血亲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的直系血亲以外的三代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许结婚,不仅有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的问题,而且经过科学证明,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孙后代的成长。因此,法律上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而且具有遗传特点,很容易把病毒传染给下一代,因此,法律也不允许这类人结婚。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有严重精神病的人,白痴等,也不能结婚。

结婚证的办理程序

结婚要履行登记手续,登记是男女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这就是说,男女双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但不能到非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且必须是本人亲自去办登记手续,而不能让他人代替。从结婚者本人来说,登记结婚是重要的法律行为,一经登记,即确立的夫妻关系,与人身权不可分离,因此,为保证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必须是本人亲自去办理登记,他人代替领取结婚证无效。结婚登记须经以下步骤:

(1)申请。要求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申请人应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2)结婚登记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④如果是离过婚的,应当持有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3)婚前健康检查。为了保证婚姻的良好关系,提高人口质量,有利于人类的繁衍,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是必要的。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前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查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②非自愿的;③已有配偶的;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⑤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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