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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古今的结婚证历史
发表时间:2013-05-21 浏览次数:65

一张结婚证,穿越古今悲欢离合。律咖网小编整理了穿越古今的结婚证历史的有关问题,帮助你解读结婚证的悲欢离合

1972年5月,印有“最高指示”和“林付主席指示”内容的结婚证书。

清朝宣统元年(1909年)发的“童养婚帖”。本版图片除署名外均为乐之提供

清朝光绪八年(1882年)三月发的“休书”。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结婚本是人生中的一大快乐之事。从市民乐之先生收藏的200多张五花八门的结婚证书可以看出,不管什么时代,结婚都得有结婚证书才行。虽然古代的结婚证书是一个由男女双方家族私下约定的、互不反悔的契约,但它却像现代的结婚证书一样具备一定的法定效力

本版撰文/记者 范亚湘

1909年的“童养婚帖”:王家11岁女儿许配给了张家长子后,要等到女方15岁时才能完婚同房

这是一张深红色宣纸印就的“童养婚帖”,装裱得十分精致。左边书有“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右边书有“前世姻缘,上苍注定”。正文写着:“主婚人王生玉,今因第二生女年十一岁,情愿许字于张秋林第一生儿为童养媳,谨将所生年月时间列于左,及笄后再行完婚。”随后写上“聘礼白银贰佰伍拾两”和女孩出生年月、时辰以及两个“媒合人”的签名和“和合百年”的祝愿,落款处为“清代宣统元年(1909年)”且盖有大红官方印章。

家住开福区潮宗街的罗兴林老人今年91岁了,当年,他的妻子就是“家里收的童养媳”。“12岁那年,一顶轿子将一个小女孩抬到了我家,那个时候我还在湘江边和伙伴们玩耍,被母亲强行带回家按着和那小女孩拜堂。”罗老说,直到等了七八年后,家里才让他们夫妻完婚,并合床睡到了一起。

后来成为中学历史教师的罗兴林对古代婚姻等社会民俗颇有研究,当记者拿着乐之先生收藏的104年前的“童养婚帖”给他看时,罗老说,这是他“第一次看到童养媳结婚证书”。

在一些影视剧中,似乎童养媳一过门就会男女双方住到一起,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罗老介绍,这张“童养婚帖”里所写的“及笄后再行完婚”,就是指要等到该女孩15岁时才能完婚同房。

“及笄”语出《礼记·内则》:“女子……十有五年而笄”。“笄”,束发用的簪子。古代女子满15岁结发,用笄贯之,因称女子满15岁为“及笄”。“通常,人们认为女子及笄之年已经发育成熟,可以同房了。”罗老认为,“童养婚帖”最大的好处就是用契约的方式保护了未成年女子,是应该值得肯定的。

1916年的“寡妇再嫁”书:民国初期人们思想已趋开明,提倡寡妇再嫁“绝对尊重其自由”

史料记载,由官方颁发的结婚证,最早出现在清代,称为“龙凤帖”。男女订亲之后的7—10天,双方去当地县衙领取龙凤官帖,遵章纳税交款。帖上要填写定婚人姓名、年庚,并填写双方家长、主婚人和媒人的姓名,而且均需签押、盖章,以示郑重。经官府认可,盖上公章大印,证明婚姻已经取得合法手续。然后,选择吉日良辰,进行换帖仪式。之后,太平天国时期出现过名为“合挥”的结婚证,其形式与清代差不多。

据悉,民间收藏的中国最早的一份“结婚证书”是清顺治九年(1652年)的,上面写着“娼妇从良执照”。当时,一名叫王狗孩的男子,从青楼里为一个名叫春艳的妓女赎了身。经官府同意,双方结为合法夫妻,于是官府便为他们开具了这张“结婚证书”。

罗兴林认为,清朝中后期的结婚证与以后的结婚证有非常相似的一点,那就是从民间私约上升为由官方收费发放。“相比而言,清朝中后期的结婚证更具有契约性和合法性。到了民国时期,提倡男女平等的民主主义,结婚证更常见也更具意义了。”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表明,对于妇女授之以“三从四德”,教之以“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丈夫丧偶后可以续弦、纳妾,而女人孀住后却提倡坚贞不事二夫。“对于守节蓬门的寡妇,官方还立贞节牌坊树为人伦之表。这种‘存人伦,灭人欲’之举,实则是对妇女精神上极大的摧残!”罗兴林说。

民国提倡男女平等的最大好处就是寡妇可以再嫁。乐之先生收藏的这张“寡妇再嫁”婚书是“洪宪元年(1916年)三月十三日”的,上面写着:“孀妇再嫁与否,绝对尊重其自由。再婚礼节与初婚礼节相同,婚嫁应力却迷信,务求表心处多,表力处少,坚情处多,显欲处少。婚嫁须得父母双方同情与赞助”云云。下面还写着“媒介人、主婚人”等的名字并盖有官方印章。

“洪宪”为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年号,从这张“寡妇再嫁”书可以看出,民国初期人们的思想已趋向开明,提倡寡妇再嫁并非官方政令,而是“绝对尊重其自由”,愿嫁则嫁,不愿改嫁的也不勉强。只是令人不解的是,这份大红“寡妇再嫁”书却镶了一道宽宽的绿边。

“文革”时期结婚证:上面印的“最高指示”体现了那个年代政治宣传无处不在

乐之先生收藏的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十一月的《结婚证书》十分别致,上面印有观音送子、双鹊登枝、桃花灼灼之外,还有鸳鸯、和合、并蒂莲等。其款式几乎包含了如今婚礼的请柬内容:“兹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处饭店举行结婚典礼。”随之写上:“缔结良缘,永结匹配,同称看次日桃花灼灼,宜室宜家……以白头之约,书向鸿笺,好将红叶之盟,载明鸳谱,此证。”

民国三十八年即解放前夕,这份证书显然出自国民党统治区。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从此纳入法制轨道。按婚姻法规定:男女婚姻更加民主、平等,须征得双方完全自觉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与干涉。从乐之先生所收藏的一份1950年的《结婚登记证》来看,这是盖有长沙市政府正方形公盖,编号为“571号”的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书:“查市民男某某某、女某某某,现居本市湘雅路某某号,男、女年某某岁,双方自愿结为夫妇,经本府审查,合乎结婚条件,特发此证。”下面是结婚人、介绍人、证婚人签字。这是《婚姻法》颁布这一年的结婚证书,内容虽简略,却具有特殊意义。

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的结婚证书,体现了妇女地位日渐提高,以及严禁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原则,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可“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结婚证》比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了明显的改变,上面几乎一律印有“最高指示”,有的是“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有的印着“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着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文革”时期,提倡突出政治:“政治是统帅、是灵魂、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那个年代政治宣传无处不在,结婚证书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近几年的结婚证,突出的是宣传计划生育与《婚姻法》的内容。罗兴林认为,结婚证形式和内容的嬗变,记录着时代前进的步调,与民风、民俗紧紧关联。

从“休书”到离婚证书,从内容到形式的演变,体现了尊重双方各自选择的原则

有结婚就有离婚,同样,有结婚证书就有离婚证书,但每一张婚姻证书背后都有一个欢乐或者悲伤的故事。

乐之先生收藏的最早一份离婚证书系光绪八年(1882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立的一份“休书”。书为册页,展开宽约两尺,高约八寸,由墨绿色印花纹纸裱装而成。上面写有:“遵从父母之命,听信媒妁之言,同本庄王宣次女玉兰结为百年之好,情因性格有异,志向不同,常有争执,又败家风,实难同居,故立此书为据。”下面写着“族长孙玉亭”和“立休书人孙先良”字样,并盖有官方大印。

据悉,这份“休书”是湖南民间收藏界收藏的最早的一份离婚证书。其实,古代的休书可不像现代的离婚证体现着平等,古代的休书,一般仅仅是男性的权利。历史上著名的休书之一,就是乐府词《孔雀东南飞》里的焦仲卿写的,因母亲的挑唆而将妻子刘兰芝一纸休书“发配”回娘家。而孙先良休掉玉兰因“性格有异,志向不同”,这样牵强的理由却不容许玉兰去辩驳,试想,当时玉兰会是一番什么样的心情?

上个世纪50年代的离婚证书系单页一式两份,男女双方离异之后各执一份。上面印有彩色的毛主席像和五星红旗,中间印着“兹据某某、某某申请,两愿离婚,经审查,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离婚规定,准予登记,特发此证”。然后是由当地人民政府盖章。

上个世纪80年代离婚不再扭扭捏捏,其离婚证书就系一本酱红色小册子,内页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大印。此外,还有一份就是现在实行的深绿色烫金离婚证小册子,中间印有“申请离婚,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准予登记,特发此证”。

罗兴林说,从“休书”到离婚证书,从其内容到形式的演变,充分体现了一个时代对婚姻法的贯彻与执行以及管理程序上的进一步规范化,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男女双方自愿,尊重个人的选择,以人为本的原则。

古代男女成亲的“结婚证”书

据《周礼》记载,在周王朝,政府就设有管理婚姻事务的官员,职务叫媒氏。他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为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书写颁发婚书。周朝的婚书,是把文字内容先写在竹简或木简上,然后把写好的竹简或木简一分为二,男女双方各执一半,这就是夫妻婚姻的法律凭据。

古代婚书分为两种,即官方婚书和民间婚书。由官方颁发的结婚证,最早出现在清代。民间婚书是指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通过中间媒人私下签署的婚约,也叫私约,事实上,民间私约在各朝社会就没有停歇,一直盛行不衰。

现在能见到的最早的婚书就数甘肃敦煌石窟里发现的唐代婚书。它以正书和别纸两种形式同时书写。正书为男方家里请求结婚书写的通婚书、女方家里承诺同意书写的答婚书。别纸就是在正书之外双方再附上个人的详细情况说明,其主要内容为年龄、兄弟姐妹中排行、婚史、性格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到了宋朝,民间私约更有了新的发展,使之逐步完善。婚约称之为帖,有草帖和细帖(也称定帖)之分。开始由媒人把男方的求婚草帖送到女家,如女方同意这桩婚姻就把草帖交与媒人递给男家。下面就开始递送细帖,男方要写明家庭成员详细情况,谁是主婚人,他本人有哪些田地财产以及送什么聘礼等都要写清楚。由媒人递与女家。女方的回帖内容与男方基本相同,就是少了田地财产介绍,再将聘礼改成嫁妆。再交媒人递与男家。这样互相递过细帖,两家的亲事就算定了下来,婚约也就开始生效。

这种婚书的书写格式和办理程序,又经历了元、明、清三朝和民国的相继传承,在我国民间一直延续。现在有些偏远农村,还流行着只按传统举行了仪式就算合法婚姻。

1972年的结婚证书划去了“林副主席指示”

在乐之先生收藏的婚姻证书中,最搞笑的要数“文革”时期的结婚证书了。

记得著名作家张贤亮在其代表作《男人的一半是女人》中写到,1975年4月,重新获得解放的章永璘爱上了离婚的农工黄香九,需要申请办理结婚证书。于是,章永璘在写申请书时先写了一句“毛主席语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并且尽可能地将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个伟大的事业服务。”

呵呵,今天看来,这样的结婚申请书确实搞笑,但在“文革”时期却是事实。陈述远和方华秀于1969年2月17日的结婚证书上就赫然印有一段“毛主席语录”:“为了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动广大的妇女群众参加生产活动,具有极大的意义。在生产中,必须实现男女同工同酬。真正的男女平等,只有在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才能实现。”

另一张1972年5月30日某“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颁发的结婚证书,不但印有“最高指示”:“要使我国强大起来,需要几十年艰苦奋斗的时间,其中包括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样一个勤俭建国的方针。”而且还印有“林付(注:原文如此)主席指示”:“读毛主席的书,听毛主席的话,照毛主席的指示办事,做毛主席的好战士。”其时,离林彪1971年9月13日叛国出逃从飞机上摔下来死亡已经过去了8个多月,可能是因为发证人员认为证书上“林付主席指示”不妥,就用钢笔在其上面画了两杠。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文革”期间结婚证书上印制的“毛主席语录”或者“最高指示”,其内容实则跟结婚扯不上边儿。但在“政治挂帅”的年代,却连结婚这样的喜事儿也离不开政治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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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9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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