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结婚 > 结婚条件 > 关于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的规定
关于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2-08-06 浏览次数:430

关于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的规定

1、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2、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

4、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1980年婚姻法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因为考虑到我国提出的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标准大大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因此取消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

5、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的规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结婚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1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