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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对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加以审查
发表时间:2011-11-16 浏览次数:19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强调了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的结婚登记实施代理行为,也就是说,结婚登记不适用民事代理的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三条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结婚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本人作出,这也是国家对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确立婚姻关系意愿的直接验证,因此,任何代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均不予承认。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双方及其关系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加以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该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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