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结婚 > 结婚条件 > 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
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0-08-04 浏览次数:222
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结婚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8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