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此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至今。根据这一条例,想办理二胎准生证的市民满足以下条件便可申领二胎准生证。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②再婚夫妻(含一方初婚,一方再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③婚后5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④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是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6年的;
⑤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⑥从外地迁入天津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经怀孕的;
⑦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二、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②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③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④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⑤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需要注意的是,二胎准生证是需要在怀孕前就申请办理的,如果怀孕后再办理可能会面临处罚。所以说,想生二胎,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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