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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拒绝再生第二胎可以要求法院离婚吗
发表时间:2013-06-09 浏览次数:70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分析。女方第一胎生下的孩子有先天缺陷的,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决定生育第二胎。

一方要求生育第二胎,另一方不同意的,实践中往往是男方及其家人要求女方生育第二胎,而女方处于各种原因拒绝的,遇到这类情形,法院首先会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和解,确实因为是否生第二胎的分歧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离婚。

但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为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干涉,特别是男方父母出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的,人法院对一方离婚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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