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发表时间: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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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删去原条例中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这一条款,修改后的省人口与计生条例将重新公布。这也意味着,自修改后的省人口和计生条例实施之日起,我省生育二胎的年龄限制将彻底取消。
另外,修改后的省人口与计生条例也更加关注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据悉,新的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还将增加“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和“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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