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结婚 > 计划生育 > 军人计划生育适用法律
军人计划生育适用法律
发表时间:2013-03-26 浏览次数:144

《计生法》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具体政策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当事人是军队职工的,按照《军队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违反本条例,生育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军人计划生育适用法律”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结婚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5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