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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类家庭可生“二胎”
发表时间:2013-05-13 浏览次数:307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法规加大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力度。其中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新法规还规定九类家庭可生“二胎”,具体内容如下: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7.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愿意赡养老人的;

8.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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