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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70

各区县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落实《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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