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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生育二胎夫妻不再受“女方满28岁”限制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211

2009年6月1日起,我省符合规定生育二孩的夫妻,将不再受“女方必须满28周岁”的年龄限制。这一政策调整,已在新修订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得到确认。

此前,1999年制订、2002年修正的原《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曾规定,夫妻双方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女方必须满28周岁。今年11月28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公布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取消再生育年龄限制,对群众来说更加人性化。首先,可以有效解决性别比偏高问题。比如,在农村,如果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在生育第二个孩子时,有人可能会非法利用b超,并以年龄不满28周岁为理由引产,从而达到非法选择性别的目的。取消再生育年龄限制,就能够杜绝这种情况发生。其次,取消再生育年龄限制,有利于优生优育。因为有些夫妻再婚时,有时男方年龄较大,如果等到女方28岁再生育,可能影响出生孩子的素质。

省人口计生委表示,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确实也曾存在担忧。但经过分析、争论,参与《条例》修订的专家认为,虽然限制取消后会出现提前再生育现象,但从长远来说,再生育行为并非新增,只是提前,且总人口生育率还是会达到平衡。而且,从实际情况看,并非所有符合条件的夫妻都愿生育二孩。另外,随着我省农村计生奖励力度的加大,许多农村家庭都主动放弃了二孩指标。因此,取消二孩生育年龄限制后,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带来一些压力,但是不会很大。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二孩生育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另外,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有一个女孩的;

2、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3、男方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4、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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