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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507

今年29岁的夏青(化名)在怀孕两个多月后,被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辞退。因此,夏青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诉请恢复劳动关系,并索赔1.7万元。2008年6月29日上午,北京市东城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庭前询问。

夏青被辞退前,是北京国网联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今年1月1日,公司与她签订了一份有效期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今年2月3日,她收到了公司的辞退信,当时她已怀孕两个多月。公司辞退她的理由是,她不能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没有结婚就怀孕。而夏青在起诉中称,“因为我怀孕,公司才以没有合法证件等理由解除合同”。

在法院受理此案前,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曾进行仲裁。裁决认为,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怀孕必须以结婚为前提。公司以夏青没有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和未婚先孕为由将其辞退,有违公平公正。仲裁委员会裁决,国网联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同夏青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夏青4669.4元。夏青对裁决结果并不满意,她认为合同约定工资1000元,并没有算上其他收入。她作为销售人员,2007年的平均月工资是3115元(包括提成等)。因此,夏青将公司诉至法院。国网联盟认为,夏青没有向公司提供婚姻证明就怀孕,这违反了单位的制度,因此将夏青辞退。(据《京华时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为读者解说怀孕妇女的法律保护。

叶翔锋律师说,“未婚先孕,不但有损青年人身心健康,而且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上尚不能站住脚。”

叶翔锋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因下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普通违法并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只有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李迎春律师点评】:

“未婚先孕,不但有损青年人身心健康,而且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规定”,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方面的什么法律规定呢?笔者认为,未婚先孕并未违反我国任何的法律规定,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只规定不得未婚生育,不得计划外生育,即不得超生,并未规定不得未婚先孕。怀孕是公民的权利,不以是否结婚为前提,因此,必须区分未婚先孕与未婚生育的区别,实践中很多情况都是未婚先孕后再去登记结婚的,违反了什么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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