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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批准再生一孩(二胎)的特殊情形
发表时间:2011-07-07 浏览次数:75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或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或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的一人)。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均为丧偶的;

(二)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三)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四)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 一方符合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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