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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允许生第二胎
发表时间:2011-03-28 浏览次数:222

关于再生育政策,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北京地区的规定比较有代表性,基本上涵盖了各种情况:

(一) 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是非遗传性残疾,将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二)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三)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 再婚双方有一方原来没有子女的;

(五) 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 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 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 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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