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军婚 > 军婚法规 > 关于军婚有那些规定
关于军婚有那些规定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507

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由来已久。早在建国之前,为了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有“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的规定。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也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正如1950年婚姻法起草报告所说,在当时作这种规定“会得到一切革命军人的配偶和整个社会舆论的同情的”,“表现了革命军人的配偶......能够牺牲个人的暂时利益去服从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所以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和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都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也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五十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稳定,很多人认为对军婚给予特别保护的历史时代已经结束了。有人说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是以牺牲一方婚姻自由为代价换来所谓的军心稳定。感情上的事情是勉强不得的,强扭的瓜不甜,既然不爱了,又何必非要捆绑在一起呢?还有人说这种保护会引起负面影响,姑娘们一想到有朝一日过不下去时军人不点头就甭想离婚,谁还敢轻易嫁给军人呢?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军人的配偶已经有了外心,死心塌地想要离婚,因为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勉强维持着徒有其表的婚姻,军人一方就真的快乐吗?

军婚保护条款可能会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也与基本法理相悖,但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军婚是否受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婚姻自由的问题。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既然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就婚姻问题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而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所应体现的公平原则。当然经济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是弥补军人权益的最佳选择,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军人的待遇。因此,社会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以法律的手段使权利义务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军人权利的行使,减轻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巩固国防。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军婚有那些规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军人离婚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1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