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的维权
——左某平与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第三人周某成冒名婚姻登记案
关键词:婚姻登记结婚条件第三人撤销
【案由】民政行政管理/行政登记
【案号】(2008)南行初字第0015号
【审判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民法院
【判决曰期】2008年6月16日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原告】左某平
【被告】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
【第三人】周某成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期裁判规则:
使用他人身份证申请结婚登记导致他人无法申请结婚登记的,他人有权申请撤销该结婚登记。
基本案情:
原告的妹妹左某艳与第三人的弟弟周小二因未达到法定婚龄,于2004年4月分别持照片为本人但身份证号码为原告和第三人的身份证到被告处申请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2008年5月,原告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时,被告知其已登记结婚,无法对其进行婚姻登记。经原告交涉,左某艳与周小二以其本人的身份证重新进行了婚姻登记。
争议要点: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撤销先前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的婚姻登记。
裁判理由:
原告的妹妹因未达法定婚龄使用原告身份证申请了结婚登记,原告到结婚登记处申请登记时,被告知其已经登记结婚,无法进行结婚登记。此时原告的妹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可以以自己的身份申请结婚登记。原告有权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的婚姻登记,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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