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与澳门居民结婚登记须知
发表时间:20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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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一定要咨询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由于各地政策的不同,请以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公式要求为准。
与澳门居民结婚登记办理条件
1、户口所在地市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2、婚姻当事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本市;
3、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5、均无配偶;
6、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7、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双方所需材料
内地居民所需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集体户口须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注意婚姻状况一栏必须为“未婚状态”如:未婚、离异、丧偶等);
2.居民身份证;
3、三张大二寸(长5厘米宽3.8厘米)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澳门居民所需材料:
1、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本人港澳回乡证及澳门身份证;
3、三张大二寸(长5厘米宽3.8厘米)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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