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始于何时?
发表时间:20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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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分析说明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始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
补充内容: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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