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成都市三圣乡农业户口,我在还有一个月满18周岁时生了一个女儿.我已于今年三月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已办理结婚手续,现要将小孩户口上到三圣乡,但我不知国家对这种情况有些什么规定?会不会罚款?如果要需要多少?
律咖网律师:
如果孩子出生时未结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罚款)。
补充内容:
一、社会抚养费的概念: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在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授权省级政府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并把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截止2013年12月底,已有24省份公开了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超过200亿元。2014年11月27日第12届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等六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发出建议书,建议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性质:
应当明确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一些干部、群众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明确,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对待超生者采取经济制裁上有一个变化过程。可以说社会抚养费是从过去的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的。
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多是给予罚款处罚,1994年以后,陆续把罚款改为了收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把“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本法规定的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因此该条第2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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