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谢某(女)于2001年结婚,当时谢某刚满18周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谢某通过关系将户口簿年龄改为20周岁,双方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并于2004年生一子。谢某因怀疑其丈夫王某与一女子存在不正常关系,想与王某离婚。但由于找不到其丈夫出轨的证据,故到司法所咨询,能否以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右安门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本案谢某结婚时,婚姻登记机关依其改过的户口簿等证件为其办理了结婚证。在谢某年龄尚未到20周岁(即2003年)前,只要谢某的利害关系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都会得到法院的确认;但谢某到法定婚龄(20周岁)后,即使自己、配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婚姻无效诉讼,也不会被法院支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现在谢某想以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肖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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