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须知:婚姻登记程序
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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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 双方自愿结婚
(七) 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 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六) 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 内地居民应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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