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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手续办理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500

业务指南

当事人双方持所需证件到市民政局提出婚姻登记申请,由主办人员对提交的证件进行初审后开具婚前健康检查介绍信,双方到指定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之后,当事人双方持指定医院出具的婚检合格证明到市民政局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由主办人员和主管领导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履行签字手续,一个月内颁发婚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承诺期限

1个月

应用场景

1、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外交部有关涉外婚姻登记规定。

2、凡户口在天津市辖区内的居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留学生在国内(内地)自愿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天津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3、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规定的证件、证明和照片(具体证件、证明目录见后,照片为两人2寸合影4张,黑白、彩色均可)。

4、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5、当事人领取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等婚姻证件,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6、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为一个月。

7、下列中国居民不准与外国人结婚:(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所需材料

一、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公民:(1)身份证和户口簿;(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2、外国人:⑴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⑷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3、外国侨民:⑴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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