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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彩礼返还的注意事项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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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人民法院是支持返还彩礼的: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该条款结合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女子b婚后第二天就返回了娘家,小伙a婚后实际上是没有和女子b共同生活,那么是符合解释二第十条返还彩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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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彩礼是否应当退还?
河南郑州的李女士咨询:“结婚八个月,现在男方起诉我要求离婚说感情不和,并要求我退还婚前彩礼钱十万,请问律师,彩礼是否应当退还? 河南郑州吴建律咖师解答: 您好,根据《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禁止性规定,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相送与的财物价值不大,具有纪念性意义,应当认定为赠与;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送与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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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
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八、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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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返还彩礼
彩礼,虽是旧时遗留下来的习俗,但现在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也常见。即订婚时,男方给女方的聘礼。彩礼的多少,根据女方的要求和男方的家庭条件等而确定。 男方给女方彩礼后,如果双方没有结婚,或虽然结婚但结婚时间不长又离婚,女方是否应该返还彩礼或返还多少,男方和女方常会有不同的看法。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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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如看屋礼、见面礼、酒水钱、谢媒礼、上轿礼、改口钱等)。一些家庭因婚举债、因婚上当、因婚返贫、婚后“贫贱夫妻百事哀”、时常为钱“脸红”闹架的现象已不鲜见。由于双方了解较少、草率结合、性格各异等因素,一旦一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往往会因彩礼、陪嫁的处分产生较大分歧,进而对簿公堂,导致婚约财产纠纷增多。笔者所在的汉台区人民法院近4年来共受理此类纠纷78件,且逐年呈增长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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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结婚证才可确立夫妻关系。因此订婚本身不产生确立夫妻关系的效力。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双方合意或单方解除均可,当事人就婚约解除或对婚约本身履行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 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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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当事人的隐私,请勿在文章中透露当事人的信息,也请您不要在文章中留下您的个人信息!转载文章请在文章中注明转载出处!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民间较为普遍。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通常的做法是将获的财物的手段区分为“索取”和“受赠”而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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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布施行以来,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处理离婚案件时如何返还彩礼问题上理解和掌握的标准不一致,为此石家庄市中院民一庭和民二庭就上述问题展开调研并召开研讨会,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纪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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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钱到底该不该还? 事例一:彩礼钱和青春损失费不是一回事 2006年6月,24岁的孙某某在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刘某某,通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陷入了热恋之中。很快,孙某某便将刘某某带回了老家介绍给父母认识。通过几次接触,孙某某的父母对刘某某也很满意。经双方家长同意后,两人决定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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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处理离婚彩礼注意事项
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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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彩礼返还
结婚彩礼需返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 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 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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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彩礼返还
结婚彩礼需返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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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需要返还结婚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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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判决崔诉冉某返还彩礼案 裁判要旨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全额返还,仅指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说的未婚同居,解除后所涉彩礼不应全额返还而应酌情返还,但也可能有不需返还。 案情 原告崔某与被告冉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4月11日按当地农村风俗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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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遵循过错原则、生活保障原则、时间有限原则和当地风俗原则,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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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彩礼返还问题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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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 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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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处理 ——宣某泽与周某燕、边 某 波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号】(2007)诸民初字第3107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11月6日 【原告】宣某泽 【被告】周某燕、边某波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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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彩礼到底应返还多少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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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4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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