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生于某市农村,到33岁还没讨着老婆。王成的父母很是焦急,经媒婆介绍,他与邻镇姑娘姜芳见面。经过交往姜芳愿以身相许,与王城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是提出的条件是王家要给付48000元的彩礼,并表示,只要彩礼到位,马上可以完婚!
王成的父母凑足彩礼当着媒婆的面交给女孩的父亲姜东明。拿着花花绿绿的票子,姜东明表示马上成婚。不久,王成与姜芳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走进了婚姻的店堂。虽然没有大操大办,但也宴请了亲朋好友,婚礼热热闹闹。但婚后不久令王成根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姜芳并不安心在王成家,不时外出,经常跑回娘家。“结婚”两个多月时间,姜芳在王成家呆了不到二十天。后来,结婚仅仅两个多月,姜芳就不辞而别,王成到处寻找未果,找“岳父”姜东明要人,姜说也不知道。后来见没有什么希望,王成又提出要姜东明返还彩礼。姜东明也不再客气,他说:“我并不欠你的钱,虽然是我打的收条,但钱结婚时已经全部交给了姜芹,她也和你结了婚,她的事我管不了!
在姜芳不见踪影数月之后,在姜东明不闻不问的情况下,2005年8月8日,王成一纸诉状将姜芳及姜东明告上了法庭。王成诉称,其于2005年1月经人介绍与姜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6日姜芳家经介绍人索要礼金48000元,有姜东明于2月17日所立字句一份。后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同居期间姜芳经常外出不归,后不辞而别。请求法院判令姜芹及姜东明返还彩礼,并承担连带责任。
后来法院最终判决由姜芳返还王成根彩礼40000元,姜芳的父亲姜东明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律师点评: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为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准备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做聘娶婚。婚姻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送嫁妆,这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而且在当今时代,仍盛行于我国各个地区。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的给付,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目前关于彩礼返还与否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该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分析彩礼性质定性时,一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与无条件赠与不同,其实质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当事人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时,往往给付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即准备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另一方收取彩礼的行为也表示愿意与其缔结婚姻关系。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对彩礼的返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应严格从法律规定角度掌握。
2、彩礼给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彩礼给付是合法行为,而后两者属于违法行为。
3、彩礼给付受法律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彩礼给付行为不能反悔;这一点和婚约不同,婚约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即使当事人订立后一方不履行,法院也不予受理。
在本案中法院为什么判决姜芳把彩礼全部返还给姜东明呢?
在本案中,姜芳仅与王城同居两个多月就反悔回娘家,最后又不辞而别,下落不明。故过错在于女方,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成的诉讼请求,由女方全部返还了男方彩礼。因此在彩礼返还上,实际上还是以男女方的过错为判断依据的。
本案中虽然老丈人姜东明收了彩礼,但其实这钱主要用于婚姻开支,应该是代女儿姜芳收下彩礼,怎么能要求老丈人返还彩礼呢?是否应当让女方家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就缔结婚姻关系而言,当事人只能是男女双方,但根据民风民俗,彩礼的给付不仅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到双方家庭之间的往来。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被告如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收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本案中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另外从判决执行角度考虑,对于这样的案件,确定承担返还义务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原告权利能否实现。由于女方失踪,如果仅判决由女方承担责任,那么判决的最终结果将是空纸一张,将极大的影响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和可执行性。
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状况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经在男女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那么在结婚时,大家涉及彩礼问题应该注意什么呢?
1、首先是要对感情负责,对对方负责、对自己的幸福负责,切勿因彩礼多少而左右了感情选择。
2、在双方定好彩礼和结婚等问题后,除了按照民俗民风举行仪式和宴席外,先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对于彩礼,一定要注意要通过媒人交接。因为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因此,中间人就非常重要。
4、对彩礼,女方父母不应过多干预,最好由女方以自己名义办理存折,由女方自行处理,这样可以一方面证明彩礼的去向,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成为返还彩礼的连带责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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