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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
发表时间:2015-03-19 浏览次数:247

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证,女方提出分手后,男方想要回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钱,女方以共同生活期间已将剩余的彩礼钱花完为由只退回部分彩礼。淇滨区法院认为,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男方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未登记结婚,同居半年分手

老家在淇县的王浩今年30岁,早些年因家里条件不好,为了生计王浩(化名)很早就辍学跟别人学修车,随着年龄的增长修车技术越来越成熟的他有了一些积蓄,随后在朋友的帮助下他来到南京租了一间门面房,开起了自己的修车行。几年后,生活条件逐渐变好的王浩将父母接到了南京一起生活。由于平时修车较忙,王浩一直没时间找女朋友,可两位老人着急了,于是便托老家的朋友帮儿子介绍个对象。

2011年1月份,王浩经媒人介绍与家住淇滨区的牛丽芬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婚事商定后,王浩家给了牛丽芬62000元彩礼,两人于2011年1月25日举行了结婚典礼,典礼后牛丽芬跟随王浩到南京生活。当时两人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在农村,办过结婚典礼就等同于结婚,结婚证以后补办也来得及,王浩根本没把此事放在心上。

在南京的生活并没有王浩想象中那样顺利,因两人常为琐事争吵,2011年7月27日,牛丽芬向王浩提出分手,并通过媒人退还给王浩30000元彩礼钱。

索要剩余彩礼遭拒,双方对簿公堂

王浩称,牛丽芬家除陪送了4条被子外,没有任何其他陪嫁物品,办事所需费用全由其支出。其间,他要求牛丽芬与其一起去办理结婚证,遭到拒绝。牛丽芬突然提出分手,拿婚姻当儿戏,给其经济上造成了重大损失,要求对方返还其另一部分彩礼32000元。

而牛丽芬称,男方给的60000元系彩礼,剩余2000元并非彩礼钱,其已返还王浩30000元,另外她家里陪送了一部分家用电器、4条被子及6套被罩,其为办理婚礼花费了41229元,并且随男方到南京生活达半年,剩余30000元彩礼钱已在与男方共同生活期间花完了。

双方各执一词,就剩余的32000元一直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王浩将女方告上法庭。

未办结婚登记,女方应返还彩礼

淇滨区法院审理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若登记结婚这一目的未得以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婚约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中,双方根据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双方已实际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结合本案事实情况,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不含之前已返还的30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依法登记结婚是维权的关键

婚姻,本是很严肃的事情,可闪婚闪离的现象却频繁出现在寻常百姓家。案例中的两人认识不到一月就草率“结婚”,结果,婚后只过了半年就分道扬镳了。男方出的数万元彩礼对于农村人来讲不算小数目,可到头来却是竹篮打水。

在农村,一些人把结婚仪式看得比办结婚证更重。有些人认为办个仪式就算是结婚了,在他们看起来可有可无的这张纸,其实在夫妻之间,以及两个家庭之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结婚不办证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能说是同居关系,并非合法夫妻。

假如这对夫妻在一起生活了很长时间,一直没有办证,等买了房,买了车,以及有了孩子时,一旦感情破裂,等待他们的将不仅仅是彩礼的归属问题,如何分割财产才会成为真正的头疼事,没有结婚证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良好的保障。结婚证是夫妻之间的法律依据,先办证再办仪式,不该省的步骤千万别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宋女士:“结婚”半年就闹离婚,还这么坚决,也不知道这女子咋想的,男方出了那么多彩礼却没达到目的,应该索赔。

李先生:闪婚后接着闪离,不及时登记办理结婚证的后果,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天真地以为办过仪式就等同于结婚,结婚不办证,麻烦事多着呢。

淇滨区人民法院法官霍璐婷: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这是我们审理婚约财产案件的法律依据。故对于法院已认定为彩礼的,原则上女方应全部返还。但是根据现有习俗,根据不同案情,为使案件的处理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法官可根据婚约解除时,双方的违约程度及民间对这种风俗的看法和态度,对返还的数额加以确定,予以酌情考虑,以便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解除婚约都有一定的原因,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结合当地人们的看法和态度,予以处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接受彩礼款的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而对方无大的过错的,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对给付彩礼款的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而对方也无大的过错的,应视为其本身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应按彩礼款的60﹪到70﹪予以返还。

就本案而言,原告及其父母是生活在农村的普通百姓,他们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以为之。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不容忽视,给付彩礼的代价中,蕴含着以结婚为前提,现在婚没有结成,目的落空,彩礼仍归被告所有,与原告当初的本意是背离的,所以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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