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礼、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它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即目的赠与,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给付,如果给付后不能实现目的,赠与缺乏给付的理由。婚约解除后,缔结婚姻的目的落空,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受赠人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的,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婚约不同于婚姻,它完全是一种民俗习惯,新的婚姻法不对婚约进行调整。当事人可以自由的订立婚约,也可以在婚约成立后自行解除,婚约的解除并不严格要求对方的同意。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这里还涉及到物权归属及结婚登记办理的时间问题。如果一方收受礼金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办理婚姻登记后,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结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另一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礼金的。如果一方收受礼金后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且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而由于种种原因,男女双方决定离婚,那么礼金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呢?这就要区别对待了。
首先,如果一方是在婚姻登记前支付的带有确定婚约性质的聘礼,那么,随着结婚登记及实际婚姻的成立,该礼金就成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赠予方就丧失了要求返还或者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权利;如果赠予方是在婚姻登记后支付给受赠方的带有贺礼性质的彩礼,那么,该礼金就可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依法进行分割。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受赠方能够证明赠予方在婚姻登记后支付的彩礼,是对其个人或者其父母的单方赠予,离婚时就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这需要受赠方提供充足的、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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