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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聘金
发表时间:2013-01-22 浏览次数:323

彩礼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各地关于彩礼的习俗也不尽相同,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彩礼进行认定。

1:当地有无给付彩礼的习俗、当地确实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纠纷的前提,若当地没有婚约彩礼的习俗存在,则不涉及给付与返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要视其具体情况来确定属于男女交往间给付财务纠纷来处理。

2:彩礼价值。按常理男女成婚是一件大事,因此所送的彩礼价值较大,价值较大的判断应以当地生活水平、经济状况为前提,由法官自由心正确认。

3;彩礼赠送方式,彩礼是民间习俗。赠送方式无书面约定,一般按照当地的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方式。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予以确认。

4:彩礼的赠送、接受主体。实践中,彩礼赠送的主体一般为男方或男方近亲属,且借用男方个人或者家庭的名义。而且接受彩礼的主体则对应的是女方家庭或女方个人。

婚姻法对于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虽然不与禁止,但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法在办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对方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双方给付与接收聘金是有前提条件的,那么就是必须成就婚姻、因此聘金是附条件的赠与物、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如果行为人是按照习俗给付订婚彩礼的,后一方解除婚约的,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且同居时间较短的情况下。行为人有权请求悔婚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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