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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 订婚彩礼是否要全部返还
发表时间:2012-12-29 浏览次数:24

网友咨询:

我女儿本来打算年底结婚的,后来男方说我女儿有肾结石不能怀孕,就以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婚约,并返还订婚时的彩礼。请问这样的要求合理吗?彩礼是否要全部还给男方?

律师回复:

首先,肾结石不是解除婚约的法定条件,但是婚约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的,且婚约不是登记结婚,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提出解除婚约,一方坚持也是没有意义的。

其次,解除婚约后是否需要返还男方彩礼的问题,如果一方在支付彩礼后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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