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分手协议后起诉要钱财是否合理
发表时间: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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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11月,王某与张某经邻居介绍相识,并逐步确立了恋爱关系,准备结婚。今年1月,王某开始装修婚房,并将4万元现金交给女友张某,用于购买家具。张某收款后向王某出具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王某肆万元整”。3月底,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分手后,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分手协议,约定双方没有任何金钱、物品关系。事后,王某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购买家具的余款3万元。
近日,某区法院一审认定,张某不构成不当得利,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分手协议效力大于收条
法官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王某主张给付张某的款项系购置新房家具用途,且还剩3万元的余款。但其向法庭提交的收条只能证明其在双方恋爱期间给付张某4万元钱款,既不能充分证明此款项的用途,也不能证明在与张某签订分手协议之时,该款项没有了结。相反,分手协议则明确约定双方的钱款关系已经了结。分手协议的约定,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相关法律知识:
收到交来的钱或物,写给送交者的作为凭据的条子,叫收条. 一张完整的收条包括标题,正文,署名和时间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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