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为名索取财物。但结婚给付彩礼的现象是我国一项传统习俗,特别是在农村十分普遍。因为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关系,相当于订婚的一种保障;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或者结婚后又离婚,那么在满足下列条件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
一、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结婚。此种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很明确,接受彩礼的一方可以返还彩礼,难点在于彩礼应如何认定。实践中一般遵循以下标准:
1、 给付财物有缔结婚姻关系的预期。
2、 给付的财物超出了一般礼品赠与的范畴。
3、 给付财物的接受方一般应是对方父母。
满足以上3个条件,那么原则上会被认定为彩礼,在双方没有
结婚的前提下,接受方应该予以返还。
二、给付彩礼后双方结婚,然后又离婚。法律对在此种情况下
彩礼的返还有严格限制:
1、 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但却未共同一起生活。
2、 婚前给付的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上两种情况的适用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生活困难”的确定需要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会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合理确定。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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