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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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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
同居证据的收集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有着同居的思想,所以很多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就出现了,一旦遇到矛盾那么弱势一方的证据收据工作就是非常必要的了。一般的情况我们要搜集的证据有以下几类: 1、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2、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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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同居]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手后如何分割
同居共同财产有什么条件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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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婚前婚后协议]
婚约财产纠纷(一)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婚姻家庭——婚约财产纠纷 释义: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我国《婚姻法》对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虽然不禁止,但也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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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结婚彩礼]
订婚后一方反悔,彩礼该如何返还呢
男女双方结婚时给予彩礼的习俗沿用至今,一些地方的结婚彩礼数额之大令人咋舌。当订婚后,男女有一方反悔,彩礼该如何返还呢?哪些不能认定为是彩礼? 一、彩礼如何返还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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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结婚彩礼]
彩礼如何返还及哪些不能认定为是彩礼
男女双方结婚时给予彩礼的习俗沿用至今,一些地方的结婚彩礼数额之大令人咋舌。当订婚后,男女有一方反悔,彩礼该如何返还呢?哪些不能认定为是彩礼? 一、彩礼如何返还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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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婚姻纠纷中的注意事项
返还彩礼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2、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以参照军人的复员费等的处理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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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港澳台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办理涉港澳结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有哪些? (一)本市居民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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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结婚彩礼]
离婚案件彩礼的返还与否
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彩礼的情形。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性解释的话,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我们将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明确后,如果发生纠纷,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由谁返还,即责任主体是谁呢?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父母收受的,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父母为第三人,判决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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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结婚彩礼]
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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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
同居关系的性质和同居关系的解除
同居关系的性质和同居关系的解除 现实生活中,未婚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但是生育了小孩,最后同居关系破裂了,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了,该怎么办呢。这就要从了解同居关系怎么解除,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处理?看看本文就知道了。 一.同居关系的性质和同居关系的解除 1.同居关系的性质。 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二人之间稳定的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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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婚前婚后协议]
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法官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酌情予以调整。最终判令小李向小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办案法官提醒,本案虽对小李与小敏间忠诚协议作出了有效认定,但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并非一概拥有法律效力,还需要根据案情及双方约定的内容区分对待,关键要看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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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结婚彩礼]
婚姻法解答十六
两人订婚的时候,男方家向女方给付了较大数额的彩礼及物品,离婚的时候男方是否可以以离婚为由要求对方退还?如不能要求返还,那么是否可以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律师解答: 首先,只有结婚当地存在为缔结婚姻而不得已给付彩礼的明显风俗的,以结婚为目的所赠送的财产才可以被认定为彩礼; 其次,除三种情况,即: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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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结婚彩礼]
婚姻法解答十五
按农村风俗,我家给了女方家10万元彩礼,约定国庆节举办婚礼。我们拿着10万元,开始为了婚礼,忙碌着采购家具、布置新房,并开始同居生活。一因领结婚证当天,女朋友无故迟到,我便提出了分手,这10万元彩礼我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婚姻未能成就的情况下,你索回彩礼,是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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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结婚程序]
彩礼和嫁妆的法律性质
男方给彩礼、女方给嫁妆是习以为常的婚礼习俗,但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位彩礼和嫁妆的呢,若双方最后没有结婚,或结婚后没多久就离婚了,是不是该返还彩礼和嫁妆呢,是不是能成为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呢? 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支持: 1、给付彩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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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结婚彩礼]
男子遭离异女子毁婚抛弃 分手后想要回曾花过的钱
他最近很纠结,因为原本与他打算结婚的女友跟他分手了。更让他纠结的是,这几年他在女友身上花了不少钱。 2007年,经熟人介绍,他与一名离异女子相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之后的交往中,他在女友身上花了1万多元。他一直想跟女友结婚,因此多次提出查看女友的离婚证,但女友一直借故搪塞,最后两人因为种种原因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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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201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于我省1998年的出生水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可控范围之内。为此,《修正案(草案)》将《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内容删去,同时删去第十七条“晚婚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内容,删去第五十九条中的“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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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彩礼如何返还
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三、 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影响是否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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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在我国家,结婚前给付彩礼,有着悠久的历史,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风俗习惯,具有浓厚的民族色彩和独特的中国特色。为此,就出现了未达成婚约,或是短期结婚后离婚,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问题。那么,已经给付的彩礼能够要求返还吗? 一、彩礼的定义。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彩礼,也没有任何法律对彩礼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彩礼就是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依当地习俗给予女方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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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姓名权的主要权利及公民改名的条件
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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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
不可不知的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十个基本常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6、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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