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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返还彩礼
彩礼,虽是旧时遗留下来的习俗,但现在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也常见。即订婚时,男方给女方的聘礼。彩礼的多少,根据女方的要求和男方的家庭条件等而确定。 男方给女方彩礼后,如果双方没有结婚,或虽然结婚但结婚时间不长又离婚,女方是否应该返还彩礼或返还多少,男方和女方常会有不同的看法。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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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协议] “忠诚协议”有效吗
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主审法官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曾明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 这一判决一经作出,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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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如何签?
婚内财产协议如何签? 1.婚内财产协议五大益处 (1)体现夫妻关爱 毋庸置疑,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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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如看屋礼、见面礼、酒水钱、谢媒礼、上轿礼、改口钱等)。一些家庭因婚举债、因婚上当、因婚返贫、婚后“贫贱夫妻百事哀”、时常为钱“脸红”闹架的现象已不鲜见。由于双方了解较少、草率结合、性格各异等因素,一旦一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往往会因彩礼、陪嫁的处分产生较大分歧,进而对簿公堂,导致婚约财产纠纷增多。笔者所在的汉台区人民法院近4年来共受理此类纠纷78件,且逐年呈增长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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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结婚证才可确立夫妻关系。因此订婚本身不产生确立夫妻关系的效力。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双方合意或单方解除均可,当事人就婚约解除或对婚约本身履行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 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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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要离婚,要求抚养孩子,同时拿出婚前那份协议,要求确认自己为该房产的共有权人并分割该房产。 法庭上,王某说,离婚可以,孩子也同意归冯某抚养,但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在复婚前签订了婚前协议,不过这份协议有违公序良俗,说得简单点,冯某是以财产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现在,他不同意加冯某的名字。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归冯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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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当事人的隐私,请勿在文章中透露当事人的信息,也请您不要在文章中留下您的个人信息!转载文章请在文章中注明转载出处!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民间较为普遍。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通常的做法是将获的财物的手段区分为“索取”和“受赠”而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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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向本市一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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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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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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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布施行以来,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处理离婚案件时如何返还彩礼问题上理解和掌握的标准不一致,为此石家庄市中院民一庭和民二庭就上述问题展开调研并召开研讨会,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纪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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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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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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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大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行为的处罚,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涉及到一个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更是明确了这一概念: 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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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未婚却先过上同居生活,在一起生活难免共同购置一些财产,但是恋爱的是不确定的,说不定哪天就分手了。可接下来的问题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呢?法律知识通过案例讲述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案例:杨某和吴某在一家外企上班,认识后不久便在一起居住。去年2月,杨某和吴某商量,计划用两人共同的18万元作为首付购买一套住房。得到吴某的同意后杨某便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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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钱到底该不该还? 事例一:彩礼钱和青春损失费不是一回事 2006年6月,24岁的孙某某在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刘某某,通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陷入了热恋之中。很快,孙某某便将刘某某带回了老家介绍给父母认识。通过几次接触,孙某某的父母对刘某某也很满意。经双方家长同意后,两人决定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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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序号14) 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同居可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对于同居关系的析产、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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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处理离婚彩礼注意事项
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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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的维权 ——左某平与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第三人周某成冒名婚姻登记案 关键词: 婚姻登记结婚条件第三人撤销 【案由】民政行政管理/行政登记 【案号】(2008)南行初字第0015号 【审判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民法院 【判决曰期】2008年6月16日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原告】左某平 【被告】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 【第三人】周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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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
没有必要作为一种独立模式,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说并不能揭示婚姻登记的性质,行政公示说揭露的也主要是婚姻登记的功能和作用。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婚姻登记在法律性质上是行政确认。 (1)婚姻登记是对事实行为的登记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具有法律事实的特点,婚姻登记只是对当事人之间婚姻情况变动的合意进行如实记载和确认,使得其合意发生效力。该行为是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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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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