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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原则上都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但是两者还是有细微的差别,一般来说,同居关系的共同财产只包括同居时的双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而合法婚姻关系的共同财产除了双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还包括继承和赠送得到的财产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自由] 男女平等的认识
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 (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 (二)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主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三)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 (四)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总是上权利义务平等; (五)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 (六)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性
咨询律师: 胡骅
[结婚条件] 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结婚
完全具备下述条件者,始得结婚: (一)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 (三)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四)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咨询律师: 胡骅
对非法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结婚登记 一、办理条件和对象 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一人户口在本区。 2、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不许他人代替。 3、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同时必须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咨询律师: 胡骅
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外国人除外);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省常住户口居民; (5)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甘肃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咨询律师: 胡骅
对非法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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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
咨询律师: 胡骅
非法同居是我国当今社会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特殊的两性关系,当男女双方产生纠纷的时候如何处理,现今法律对此的规定甚少,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不能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更难给弱者施以法律救济。为此,我们应面对现实地研究非法同居现象,并由立法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去规范这种法律关系,使它成为我国民法典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篇章。下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 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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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利继承遗产吗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咨询律师: 胡骅
[结婚登记] 涉外结婚登记指南
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对象: 公众 外籍人士 办理条件 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范围:①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行政执法主体: 民政厅 办公地址: 当地婚姻登记处 具体办理地点: 当地婚姻登记处 办理对象: 公众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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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本人申请结婚登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双方应作如下处理: 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2、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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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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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本案彩礼应否返还
本案彩礼应否返还 案情简介: 2003年,原告经媒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5年11月,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但一直未到民政部门登记。次年10月,生育一女。2008年3月份,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原告负气离家出走。2008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8000元,所生女孩由其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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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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