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婚姻自主权保护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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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 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以暴 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 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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