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社会主义婚姻自由
发表时间: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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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⑵ 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低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普遍行为,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则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两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⑶ 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⑷ 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这种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⑸ 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层次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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