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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
发表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27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每个公民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婚姻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 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 人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这一立法意义重大。因为老年人的生活中需要伴侣。爱情是人生道路上的感情,老年人同样需要。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人类的 寿命越来越长,婚龄也越来越长。人到老年体弱多病,生活上需要相互之间的扶持及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夫妻间无私的爱对老年人晚年生活有很大帮助,家庭为 老年人发挥余热创造条件,减轻子女的负担,还可减轻国家与社会的负担,维护社会安定。

关于老年离婚的问题。近年来,老年夫妻离婚率上升与整体离婚率上升相关。其上升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包办婚姻后遗症。在我国的老年人当中,有一定比 例的包办婚姻。而有些包办婚姻虽然感情不合,解放后又不允许离婚,并出于对子女的爱,特别是妇女受“从一而终”传统观念的束缚,长期维持着勉强凑合的婚 姻;有的包办婚姻婚后夫妻生活就不正常,男方夫权思想严重,夫妻不能平等相待,女方遭受男方打骂,但是由于女方没有工作,经济生活不能独立,只得忍气吞声 过一辈子。当子女长大成人,经济生活有保障的条件下再不愿凑合的提出离婚占相当比例。

(2)老年期性情变态酿成的婚姻悲剧结局。随年龄增长,老年人性格也 发生一些变化,总的趋势倾向于自我为中心,坚持自己观点和习惯,喜欢指手划脚、唠叨不休,好猜疑等等。老年人须注意控制自己,否则任其发展,则有可能导致 离婚的痛苦结局。

(3)少数老年人经不住五光十色的社会生活诱惑,产生了喜新厌旧的思想。从迷恋跳舞进而迷恋年轻舞伴提出离婚,置几十年夫妻感情于不 顾。

(4)有些老年夫妻分居并非出于自愿,而是成年子女无视父母的婚姻生活。为满足个人私利强行拆散。

(5)再婚老人的离婚诉讼多。一些老年人再婚由于婚 前缺乏了解,择偶不当往往形成所谓“短、平、快”婚姻。即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感情平淡从而导致快速离婚。老年人离婚率上升同中青年人离婚率上升一样,是 伴随着我国经济、文化、不断发展而出现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婚姻自由,但真正婚姻自由的实现须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条件下才能实现。老年人 离婚率上升就是老年夫妻从经济束缚中摆脱出来,经济独立,才能谈到婚姻自由,它也说明老年人摆脱了消极的传统观念,重视婚姻质量,追求感情上与精神上的满足。

从法律规定的实质来看,离婚自由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一婚姻关系主体的一项权利。老年人依法有权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同时,须遵守离婚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程序。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可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而一方要求离婚的须由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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