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区)民政局:?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我省涉外婚姻逐年增多。为适应涉外婚姻登记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的涉外婚姻登记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民政厅和烟台市、威海市、潍坊市、淄博市、日照市民政局增设涉外婚姻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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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婚姻登记条例]
云浮市涉外婚姻登记政务公开
云浮市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台湾同胞的婚姻登记工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双方共同到内地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台湾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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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婚姻登记条例]
辽宁沈阳涉外婚姻登记须知
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这一规定,辽宁省的婚姻登记工作分为省内常驻居民间的婚姻登记工作和涉外婚姻登记工作。其中省内常驻居民的婚姻登记工作由县一级人民政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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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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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婚姻登记条例]
解读新《婚姻登记条例》
从2006年10月1日起,如果您和您牵手的另一半去登记结婚,只要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一份声明后,就可以拿到红色的结婚证、驶上婚姻的幸福“新干线”。 即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的是实施了近9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管理”二字的引退可以看出,结婚今后完全是个人的事,婚姻登记机关今后将简化结婚登记手续、一切工作以服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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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婚姻登记条例]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相关部门,现就《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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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婚姻登记条例]
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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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对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几点看法
2003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得到了社会各届的一致赞扬,这部条例真正的惯彻了执正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执政思想,以更富有人性化的操作方式,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公民的婚姻自由,保护了公民的婚姻权,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关怀。 但是,任何权利的实施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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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山西省民政厅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婚姻登记,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利益,提出加强婚姻登记意见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立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全省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全部完成,登记机关确立为178个(名单附后),其中省民政厅办理涉外、涉华侨和出国人员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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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情况介绍
主要是:第一,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第八条)、无效婚姻(第十条)、可撤销婚姻(第十一条)等规定,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必须对这些规定从程序上进行规范;第二,现行条例中“违法的婚姻行为”在提法、情形及处理方式上与修改后的婚姻法不一致,需要与婚姻法的规定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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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的缺失与完善建议
【内容提要】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虽然方便了婚姻登记当事人,但还是存在着几处诸如未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存在冲突、削除婚姻登记机关对因欺骗取得的违法结婚登记的监管职责(职权),进而可能造成无效婚姻长期存续的“法律盲点”、以及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撤销对因欺骗取得的违法(无效)离婚登记的缺失。对此,笔者从现阶段实际可行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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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陕西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编办,杨陵区民政局、财政局、编办: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职责 (一)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的乡(镇),按照便民的原则可以集中在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负责办理全省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 民、华侨、出国人员、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未被授权的设区市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各地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双方共同到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撤销婚姻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婚姻登记场所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资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并对外公布。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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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婚姻登记条例]
新婚姻登记条例所涉及公证业务若干问题思考
工作人员告诉她,由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明确规定“结婚和离婚完全是婚姻当事人个人的事,是不需要别人来证明的”,因此居委会现在也不掌握居民个人的婚姻状况,无法开具这个证明。 不过社区工作人员推荐她到区民政部门试试,但民政工作人员告诉她,无论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还是实施后,民政局都没有被授权办理未婚证明,因此民政局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来开具未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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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十大热点解读
结婚证的繁琐和精神、肉体上的消耗,使结婚登记真正成为一件轻松的喜事。 有关专家指出,对婚姻登记这一民事行为,由政府的防范式管理,变为婚姻当事人责任自负,体现了人性化管理的精神,表明我国公民的个人生活空间自由度增大,社会环境更加宽容。 解读二:特殊病患仍有可能拿不到结婚证 根据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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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宣传提纲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正式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条例的原因 原有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施行的。该条例对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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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执行情况综述
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新条例颁布后,民政部迅速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广泛宣传、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使条例的主要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8月底,民政部在海南召开了全国婚姻处长暨条例宣传培训会。会议部署了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统一了思想认识和宣传口径,逐条讲解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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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对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你厅《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民办函[2003]20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涉及临时身份证的问题。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在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暂时只能提供临时身份证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可凭此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二、关于涉及居民户口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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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辽宁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管理婚姻登记,不爱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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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 发布文号: 《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婚姻登记工作的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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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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